房屋虽然改善,人心却已不古。今年1月,殷小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然未获法院支持。眼看媳妇已经变心,公婆起诉索讨儿子买房所借的款项74.3万元。法庭上,陈先生承认向父母借款属实,但所借之款已用于购买了龙柏房屋,同意父母的诉讼请求。
媳妇殷小姐见到公婆如此无情,勃然大怒,称公婆提供的由丈夫出具的借条系事后伪造,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目前,与陈先生之间因感情破裂已分居,因此,纠纷系公婆与陈先生恶意串通而形成。当年,福泉路房屋原系公婆与丈夫共有,该事实表明公婆与陈先生之间的借款关系为虚假。在购买龙柏地区房屋时,殷小姐称自己的父母也进行了出资,因此不存在向公婆借款。
诉讼中,法院经殷小姐申请,委托鉴定部门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但因技术条件原因鉴定未能进行。嗣后,殷小姐曾申请委托有关部门对借条出具事实进行测谎,但公婆和陈先生均表示借款事实清楚,不予同意。
法院认为,对福泉路房屋、龙柏地区房屋的买卖过程及资金流向进行审查,确实可以证明出售福泉路房屋所得的房款由陈先生收取,并作为购买龙柏地区房屋的主要资金来源,故对双方之间借款关系的成立予以认定。殷小姐称公婆与丈夫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福泉路房屋出售后所得房款原则上应由产权登记人均等分割。现陈先生将其应分得的份额一并作为借款,其意思表示存在错误,且在陈先生已将其应分得的房款用于购买龙柏房屋,而房屋产权又登记于小夫妻及儿子共有,因此,陈先生在福泉路房屋出售款中所应分得的份额,应从借款数额中予以扣除,现酌情认定借款数额应为50万元。上述借款已陈先生夫妻用于共同购房,两人对此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