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婚姻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如果男女两性的结合,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则是违法婚姻,为法律所禁止不为法律所认可。所谓婚姻无效,就是指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成立的婚姻,因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的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自婚姻法律制度出现后,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要通过法律手段为婚姻的成立规定必须符合的要件凡符合结婚要件的结合即被赋予婚姻的法律效力,合法的结婚行为是婚姻关系借以成立、夫妻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赖以产生的基础。虽然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婚姻制度不同,婚姻立法不同,但是,要求结婚必须合法则是无一例外的。
目前,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违法婚姻屡禁不止,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是全面防治违法婚姻的客观要求。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肌体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健康的轨道。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欠缺无效婚姻制度,除一些司法解释外,对违法婚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绝大多数的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是按离婚来处理的,而离婚应是解除合法婚姻的法律手段,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以离婚的方式处理违法婚姻,等于法律赋予了违法婚姻合法的效力。本次婚姻法修改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这对建立健全结婚制度,加强我国婚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其主要表现在:(1)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在婚姻管理和司法实践中,只有坚持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对合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姻处理,才能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3)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在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依照本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婚姻无效: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威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关系同居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后一十婚姻关系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主要依据有两个:其一是优生学的考虑,血缘关系太近的亲属结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下一代。其二是伦理的要求,血缘关系太近的亲属结婚容易造成亲属身份和继承上的紊乱。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在我国的主要表现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有两个要件: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2)婚后尚未治愈。即指结婚时尚未治愈。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法定婚龄是指结婚时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婚”即男女一方或双方不足法定婚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