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刚向孙红出具的借条载明:孙红把自己婚前单独购买的某房产卖掉借给赵刚用于赵刚的父母做正当生意。今赵刚向孙红借款27万元,双方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独立,实行AA制生活,借条真实合法有效。借款期限为1年,逾期不还按1%的违约金计算。
借款到期后,孙红多次催促赵刚还钱未果,随即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赵刚及时偿还借款27万元及借款期间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但赵刚一方认为,他与孙红是合法夫妻,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经济为共同体,况且孙红没有工作,家庭生活等一切开支完全依赖赵刚一人。借款时,赵刚的确向孙红出具了借条,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这两年的家庭开支,现在孙红要求归还此款,于法无据。
夫妻间的债务关系是否成立?庭审认为,婚姻关系的建立并不能使双方的独立人格丧失,亦不能使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发生混同,夫妻间的债务可以成立。孙红和赵刚虽然是夫妻,但实行AA制生活,并书面约定了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济独立,夫妻分别财产制成立。同时,出借款项是孙红个人的婚前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8条规定,属孙红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法官表示,孙红与赵刚的借款行为真实、合法,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基本形式,不因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发生混同,故其借贷关系成立。赵刚应按借条上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岳池县法院判决赵刚偿还孙红借款27万元及利息,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