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方伍峰:男, 27 岁,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武装部独立连副连长。
1997 年 4 月 10 日 ,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方伍峰犯有重婚罪,向解放军南疆军事法院起诉。
1989 年 11 月,被告人方伍峰参军入伍后与原籍同村女青年王某恋爱。 1993 年 7 月 27 日 ,方伍峰与王某在原籍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当时,因被告人方伍峰未到结婚年龄(距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差 4 个半月),故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次年,王某生一女孩。 1995 年 8 月,被告人方伍峰结识了部队驻地附近的小学教师李某。 1996 年 2 月 10 日 ,被告人方伍峰与李某登记结婚,并于 1996 年底生一女孩。后王某向部队告发方伍峰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