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或二审上诉期间,其中任何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均构成重婚罪。
2、对被拐卖后重婚的,婚后受虐待,被迫外逃重婚的,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外逃在未解除婚姻关系而重婚的,这些情况因事出有因,其主观恶性较小,对重婚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让人接受。
4、男女双方已结婚登记,只是尚未同居,若其中一方与他人领取结婚证或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民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构成重婚罪。
存在无效婚姻中的重婚,在被宣告无效前不仅不应轻易地否定其效力,而且还应当加以必要地限制。无效婚姻是民事法律制度,而结婚登记以及发放结婚证是一种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在撤销前具有恒定的法律效力,不得轻易否定其法律效力,相反地一个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还应当受到法律适度地保护,否则一个人就会同时存在多个婚姻关系,就会造成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混乱。
存在于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婚,由于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存在不确定性,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的后果也不同:
1、受胁迫者也可能构成重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一年的除斥期内,该受胁迫婚姻的效力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虽然受胁迫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内可以随时行使撤销权,但只要未申请撤销且事实上未宣告撤销,其结婚证的效力就是恒定的。
2、胁迫者是婚姻相对一方当事人,其在结婚后一年的除斥期又与他人结婚,胁迫者的配偶关系已经明确,如其又与他人结婚,显然侵犯了一夫一妻的社会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胁迫者所提出的撤销请求,仅仅是对婚姻关系在民事法律上的解除。至于受胁迫者未提出撤销请求的,更有理由认定胁迫者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3、关于被胁迫重婚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