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就如同“非法走路”一样,是个谴责意味夸张的法学悖论。同居就是同居,何来非法一说?遗憾的是“非法同居”的概念偏偏发轫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于是这个“非法同居”就成了彼时的流行语、成了带有法制魔力的道德大棒,于是几乎所有婚姻规则外的“男女关系”都被社会以“非法同居”的试纸去考量去评判。此前,某些大学还不约而同地出台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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