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产后婴儿死亡的,仍应适用这一特别规定的,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维护女方的身心健康。
2、女方早产、人工流产的,原则上适用这一特别规定,但可视女方的健康状况,适当灵活掌握。
3、法院在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而判决离婚的,发现以后,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必发回重审法院重审。
4、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是否适用《婚姻法》第34条的这一特别规定,或者孕期能否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特别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夫妻双方),而非法同居关系则不适用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因为男女未婚同居生活,不仅违反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而且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还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也不受我国《婚姻法》第34条的限制。根据《婚姻法》第34条及最高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对女方特殊保护的前提是须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这也是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而对双方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论哪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即应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待女方分娩后再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