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周x刚诉称,其与吴x是在生意场上认识的,由来两人同居生活,2001年10月,他们有了孩子,但由于感情基础不好,吴x不尊重他父母,对他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使他的心灵受到了严重伤害,2006年3月,他与吴x分居生活,吴x拿走了全部财产,现两人已不可能补办结婚登记,故诉请法院解除其与吴x的同居关系,孩子由被告抚养。
吴x认为周x刚所诉内容与事实不符,她与周x刚相识后,是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但两人于2002年在宁夏某镇镇政府补办了结婚证,故他们是合法夫妻。目前,结婚证都放在周x刚处。两人结婚初期感情很好,根本不存在她对周x刚经常施加家庭暴力的问题。而在2006年4月29日,周x刚趁她不备之机,将其6万元货款带走便离家出走,后她多次电话联系周x刚,对方均以各种借口拒绝回家。吴x表示,只要对方回心转意,双方互相谅解一定会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确定原、被告两者关系,是此案审理的关键之所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现宁夏某镇镇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并没有吴x与周x刚领取结婚证的记录。同时进一步查实了吴x与周x刚的同居关系,及双方同居期间生育有子,近年来,双方因家务琐事、经济问题引发家庭矛盾,致使两人无法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吴x与周x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周x刚要求解除与吴x的同居关系,予以支持。关于该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生育的男孩,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根据现孩子随周x刚生活的实际情况,孩子由周x刚抚养有利于未来的成长,吴x每月应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从2006年10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而关于吴x所述关于周x刚曾转移了夫妻共有财产的内容,因均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针对本案相关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少华律师事务所张伟仪、李晓东律师。
记者:一般的离婚案件与这类解除同居关系案件,有哪些区别?
律师:自新婚姻法公布之后,没有办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不再按事实婚姻处理,应按非法同居处理。法院在立案后,只能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而如果双方领取了结婚证,是合法夫妻,法院在审理这种离婚案件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等因素,才有可能判定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判定不准予离婚。
记者:吴x与周x刚同居期间,未领取结婚证所生子女,是否拥有合法性,是否与婚生子女一样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律师;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可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双方协议不成,可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
律师:关于共同财产问题,如果在同居期间确实购置了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如果一方有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