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这种同居关系是可以被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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