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丈夫的不忠,张静伤透了心。眼看已无法挽回丈夫的心,张静决计要回点损失。为此,她走进了某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一位律师告诉她,只要她拿到丈夫不忠的证据,在离婚时便可以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指导张静如何收集证据。
随后,张静按照律师的提示,吩咐其弟弟张某跟踪李宗。张某偷拍下了李宗与熊某苟合时的一些镜头。
有了证据后,张静于2003年10月将李宗告上宾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他们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张静向法庭出示了李宗与熊某同居时的亲昵照片及资料,请求法庭判令李宗赔偿她精神损失费两万元。
李宗没有料到张静会有这么一手,他向法庭辩称,他与熊某关系确实很好,但不是同居关系,张静派人对其跟踪,偷拍他和熊某的一些照片,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宗因张静婚后不能生育,对张静感情的日渐冷淡,在与熊某有不正当关系后,进一步导致了夫妻关系的日趋恶化,最终感情破裂。对张静提供的证据,因为是第三人通过跟踪、偷拍的手段所得的,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对证据的合法性不予采纳。经法庭主持调解,张静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法院判决准许张静与李宗离婚。
我国新《婚姻法》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的内容,目的是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不受破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捉奸证据”是否合法,则存在着很大争议。
针对这些问题,宾阳县法院的王浙安法官表示,在离婚案诉讼中,无过错方应向法庭举证对方有外遇的证据,但取证非常困难。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为了拿到此类证据,跟踪、偷拍、偷录无所不用,而通过此类方式获得的证据一般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因为,如果法庭认定其为有效证据,则可能会导致群起效仿,“捉奸成风”,反而会影响家庭婚姻和社会的安定,侵犯别人的隐私权,而且,采取“以毒攻毒”的方式进行过错举证,也会导致夫妻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王浙安认为,我国有必要对此类证据的采集方法和证据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定,既保护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权利,又保护涉案有关方的隐私,同时也不损害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