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法律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中有条件地承认非婚同居的法律效力,只有很少的个别国家完全不承认非婚同居关系。以欧美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对同居关系的法律保护为例,一般有三种途径:(1)在民法典亲属编或婚姻家庭编的条款中作出规定;(2)颁布单行法,如美国“非婚伴侣关系法令”、德国“生活伙伴法”、法国“同居契约制”等;(3)通过司法判例承认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明示或默示的非婚同居契约。
美国现在至少有37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明确承认非婚同居契约的法律效力,很多城市制定了“同居伴侣关系法令”,对非婚同居者有条件地给予保护。法国政府于2000年1月颁布了《家庭伴侣法》,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为一种新型的家庭伴侣关系,允许同居伴侣享受夫妻所拥有的一些权益和责任。德国虽然没有对非婚同居进行专门的立法,但是近来的立法比如《儿童法》声明在有些方面适用于非婚同居,而且采用这种规制方式的法律越来越多。
由此可见,承认非婚同居关系,对非婚同居行为及其效力进行法律调整是世界各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主要趋势。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根据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