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非婚同居同样是一对一的共同生活关系,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而同居伴侣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时,必然是同舟共济地面对生活的种种困难,相互在精神上、情感上、物质上的相互依赖与帮助不亚于婚姻关系,在同居关系没有破裂的情况下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享有继承权。况且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有持续一定时间的限定,在持续时间里一方的付出是应当被予以肯定的,故此,笔者认为同居伴侣可以享有与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同等的继承权,但是同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非婚同居毕竟不是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不选择婚姻而选择同居必有其特殊的考虑,比如老年人同居,仅期望让儿女继承其财产者有之,基与当事人特殊的需求选择非婚同居,当事人双方可以应用同居合同排除继承权。而非婚同居关系破裂后,就如同婚姻关系解除一样,双方不具有继承权,而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有继承权。
[1] 江平、米健著,《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1日版, 第164页.
[2] 高留志,《论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2003年11期.
[3] 方霞, 《对婚姻自由原则的思考-兼论同居现象的合理规制》 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4] 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北京: 群众出版社, 2005年 第96页.
[5] 高伟,《澳大利亚结婚制度研究》, 2006年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6] 何丽新,《婚姻法领域意思自治的扩张与限制》载陈苇主编 《家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第29页.
[7] 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 北京: 群众出版社 2006年版 第172页.
[10] 张剑,《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研究》,2005年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1] 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北京: 群众出版社2005年 第1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