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因不同的学者对非婚同居的界定有不同的观点,而又存在差异:
(1)“三要件说”,即包括双方当事人完全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条件、双方当事人无结婚的意愿、同居生活要达到一定的期限三个要件;
(2)“四要件说”,即结婚要件、共同生活、公开承认、持续期间四个要件。
(3)“五要件说”,包括主体方面、内容方面、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一定时限等五个要件。
综上,根据笔者对非婚同居概念的认识,本文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婚同居的主体只能是无配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女双方。
我国婚姻法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并非本文所研究的非婚同居。
(2) 因同居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所以非婚同居不具备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
(3)非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建立类似于夫妻的生活共同体,并存在同居关系。
这里仅指双方的生活形式是类似于夫妻的生活,并不涉及双方是否对外表现为夫妻关系。
(4)非婚同居当事人双方具备合法婚姻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最低婚龄,且没有法律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的其他因素。
(5)非婚同居者的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非婚同居行为毋须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相称,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即可。
(6)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的时间,并且其同居行为不能有明显的间断。
由于我国婚姻法尚未对“非婚同居”的概念进行界定,所以不同的学者对非婚同居的界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1)张民安在《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一文中提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无婚意的一种同居”。
(3)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将“同居”与“非婚同居”相等同,认为“同居并不是指姘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这些为社会公益所禁止的情况,而是指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男女结成共同生活体、无婚意的结合”。
本文的“非婚同居”是指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关系,自愿、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起的生活方式。其外延包括婚前同居、无婚意的同居和事实婚姻。前面所述“老年人非婚同居”应当具体属于“无婚意的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