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条例》中对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等已经比较严格,但新《条例》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则更加严格了,而且增加了处罚的范围。
据人口计生部门介绍,为了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加强管理,新《条例》增加了以下处罚:增加了对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者的处罚,罚款500元~2000元;明确了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万~3万元;增加了对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能措施、补救措施和对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处罚,罚款500元~2000元;增加了对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胎,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要接受处罚,征收一定的社会抚养费。
为了加大惩罚力度和威慑力,如果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则从原《条例》规定的“行政记过”修订为“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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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作业、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7种取消生二胎资格的情况
新《条例》中规定,那些原本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具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同样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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