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生育第二个孩子,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有其他严重生正是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婚后5年以上不孕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不孕症,按照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药孕的;
4、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民除适用以上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五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2、夫妻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孩子的;
4、同胞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均系农民,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孩子,其他兄弟未收养孩子的。
夫妻双方系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可以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
(四)夫妻中女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男方是农民的,适用上述条件第二大项规定:女方是农民,男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的适用第二大项和第三大项(一)、(二)项的规定。
(五)民族乡除适用以上规定外,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民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夫妻均系农民,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六)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9周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间隔时间可以缩短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