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面积 XX 平米,市场价值 XX 万元,房屋归所有, XX 应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 XX 万元。
2 、 XX 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两年零七个月的时间,其 2003 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 XX 元,那么,应有 XX 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 、 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 XX 在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 、 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约一万余元,因房屋归 XX 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 XX 支付五千元给我。
四、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一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因原告起诉离婚一案,答辩如下:
原告 1977 年跟随父母下放到 XX 农村时与我相识,因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爱慕而确定恋爱关系。我们恋爱到第二年时, 1979 年国家落实回城政策,原告全家迁回 XX ,同年底原告到 XX 县去接我回 XX ,如果说我们当时没有感情基础,原告回 XX 后完全可以断绝来往,而原告再回农村来找我,说明我们彼此之间感情很深,因此原告说婚前感情基础较差不是事实。
和原告结婚以后双方相互体贴,相互理解,相处融洽,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称婚后未能培育起新的感情,不是事实。只是最近这一两年,由于原告有婚外异性交往双方才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告能端正生活态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增进夫妻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夫妻感情是能够恢复的,我有信心等待原告回心转意。
综上所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答辩人: XXX ,男, XXX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省市人,现住 XX 市 XX 路 X 号 X 单元 XX 室。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