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老汉今年60岁,巩义市紫荆街道办事处人,靠给人做家具为生。2008年4月他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年53岁河洛镇的王某,随后开始处起对象,并生活在一起。恋爱期间,王某让吴老汉拿出30000元彩礼钱,作为和他登记结婚的条件。吴老汉常年给人做木匠,但存款并不多,加上还有一个即将结婚的儿子,2008年7月在负债的情况下他凑了 10000元彩礼钱给了王某。随后,吴老汉应王某之邀,到她家中给她修房、做家具。25天后,俩人突然因为一些琐事闹崩。在多次找王某讨要10000元彩礼无果的情况下,吴老汉将王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立即归还彩礼10000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从未收取过原告的彩礼,两人曾经在一块儿协商过结婚之事,但没来得及进行,原告便离被告而去。俩人共同生活数月,在此期间,原告的一切消费均由被告支付,现原告不但不支付费用反而向其要求支付10000元,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请。
针对王某的辩称,吴老汉当庭申请2009年1月15日陪同他找王某索要彩礼的同胞兄长吴伟(化名)出庭作证,并出示了一份当日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录下的录音光盘。从光盘内容可以得知,王某确系收到吴老汉10000元钱,俩人因王某索要3万元彩礼却不愿意帮吴老汉操办他儿子婚事而闹崩。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价值较大的财物,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结婚的达成为预期,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本案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恋爱期间给付被告10000元彩礼,之后双方解除了婚约,请求被告返还彩礼10000元。以上事实被告在录音中已经认可,且有与原告同去被告处索要彩礼的证人出庭作证,互相印证,故该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没有收到原告彩礼10000元,因其没有向该院提交足以推翻原告录音的相关证据,故该院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