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后,韦春丽忍无可忍,遂诉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院。请求:判令周红停止侵害其名誉并公开赔礼道歉;判令韦春丽赔偿周红精神损失费5000元。
周红辩称,其与韦春丽之间只是因邻里之间的矛盾互相争吵,不构成名誉侵权。
罗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周红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在公开场合多次辱骂韦春丽与其丈夫谢胜有不正当性关系,此行为已造成韦春丽社会评价的降低和名誉的贬损,周红应承担过错责任。周红上述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韦春丽请求判令周红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部份,法院予以支持。韦春丽不能举证证明周红侵害韦春丽名誉权的行为仍在持续,故对韦春丽请求周红立即停止侵犯韦春丽名誉权的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韦春丽称周红的侵权行为给韦春丽的身心造成严重影响,亦无相关证据证实,但周红的行为确实对韦春丽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对韦春丽请求周红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韦春丽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过高,法院不予全额支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在农村生活收入的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以800元为宜。
据此,罗城法院判决:周红侵害韦春丽的名誉权,应向韦春丽公开赔礼道歉(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周红赔偿韦春丽精神抚慰金800元。
一审宣判后,周红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韦春丽的诉讼请求。
日前,河池市中院遂作出了终审判决: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判令周红停止对韦春丽名誉权的侵害;由周红在罗城县四把镇某村某屯范围内向韦春丽进行书面(内容由一审法院审查后张贴)赔礼道歉;周红赔偿韦春丽精神抚慰金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