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霆锋与张柏芝的情感历程纷纷扰扰,网传今年5月8日张柏芝与陈冠希的机舱合照事件之后两人的婚姻大厦摇摇欲坠,更是盛传谢霆锋与张柏芝已进入离婚商谈程序。为此,网上已有各种猜测,双方在一个不准离婚的菲律宾登记,双方还能否离婚?假如两人离婚,他们的离婚程序会是一个什么样的过程?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以及小孩抚养会如何判定?双方此前签订的“他日无论何种原因分手,张柏芝都可带走自己所有子女”婚前约定是否对谢霆锋争取小孩抚养权不利?而双方的某些“过错行为”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是否有什么样的影响?
基于香港与大陆两地的法域差异,大陆民众一般无法明了双方此后的各种博弈究竟为哪般?两人婚姻纠纷所折射的法律看点究竟有哪些?
从一个专业婚姻家庭律师的角度来看,希望他们最终能寻求一个途径解决好双方的争议,破镜重圆当然更好。而作为一个事例分析,笔者试图从介绍香港相关婚姻法律制度来探寻两人婚姻纠纷中可能涉及的法律看点:
一、谢张二人在菲律宾登记结婚后,能否离婚?若能离婚,要在哪里办理?
据查,世界上不允许离婚的国家大致有:菲律宾、爱尔兰、马尔他、巴拉圭、安道尔和圣马力诺六地。这些国家有的是绝对不允许离婚,有的则是允许婚姻登记时约定一个婚姻期限,当婚姻期限届满时婚姻关系自动终止。
那么,当男女二人至上述六个国家登记结婚后,因各种原因需要离婚怎么办呢?最好或者是惟一的办法是不在登记国离婚,也即是到允许离婚的国家或地区办理离婚手续。根据国际涉外关系准则,婚姻效力依据婚姻缔结地法律判定,离婚手续的办理则依据案件受理地法律判定。当然,前提是案件受理地法院要有管辖权。
为此,一方到某个有权受理他们的离婚请求的国家或地区办理便可。比如谢霆锋与张柏芝非离婚不可的话,基于双方都是香港居民(假如是的话),又长期在香港生活。那么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的规定,香港法院对其两人的离婚纠纷有管辖权。该《婚姻诉讼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香港法院就有离婚管辖权:
1、在向香港法院呈请或申请离婚那一日,婚姻其中一方以香港为居籍;
2、在向香港法院呈请或申请离婚那一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如在香港有固定工作;
3、在向香港法院呈请或申请离婚前的3年,婚姻任何一方经常居住于香港。
根据以上规定,谢张二人要在香港解除婚姻关系显然是没有问题的。至于办理离婚手续的方式,根据香港法律,婚姻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请离婚(即协议离婚)或呈请离婚(即诉讼离婚)解决,而不像大陆那样,婚姻双方若对离婚达成一致只需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可。
二、假如谢张二人能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最快能多长时间办理完?
在大陆,若婚姻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只要手续完备(即携带好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离婚协议书)当时就能从婚姻登记机关领取到离婚证。因故需要通过法院办理协议离婚的,法院的速裁庭也能当时就给双方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的婚姻亦同时宣告解除。
在香港则没有这么快的程序。首先,香港对离婚设有期限限制,即,双方在结婚后一年内是不可以离婚的,除非呈请人能证明若不能解除婚姻关系会异常痛苦或是另一方的人格异常败坏,不离婚根本就“没法活”。
对于双方能达成离婚一致意见的,向香港法院申请离婚亦有严格的要求,除了要满足结婚1年以上的时间要求外,申请离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婚姻双方分居(最少)1年后立即申请离婚;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中虽有分居1 年以上的事实,但双方分居后又生活在一起一段时间的,就不符合此项规定。
2、在申请离婚前不少于1年,法院接获一份婚姻双方签署的离婚通知书,而申请离婚者没有撤回该通知书。
即便是符合以上条件,并不意味着香港法院会当即准予双方离婚。香港法院对于离婚的审查会非常审慎,分两个程序来判决。审查完相关的离婚材料符合离婚条件的,香港法院会颁发“暂准离婚令”。从名称是就可以知道,这只是法院暂时同意双方的离婚申请,但并不表明双方的婚姻因此就宣告解除,还得有一个考虑期。香港法律规定的考虑期是三个月。在三个月之后,若双方对“暂准离婚令”没有异议的,法院方才会作出“绝对判令”,这时双方的婚姻关系才宣告正式解除。
而假如双方对离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怎么办呢,则需要呈请离婚。呈请离婚惟一理由是:婚姻已经破裂至无可挽救。该如何证明“婚姻已经破裂至无可挽救”呢?根据香港法律规定,须满足以下一项以上的事实:
1、婚姻一方曾与第三者通奸,呈请离婚者无法忍受与对方继续共同生活;
2、婚姻一方的行为令一个合理的旁观者都不能相信双方还能继续共同生活;
3、申请离婚前,双方已连续分居1年,同时双方同意离婚;
满足以上条件的,经法院查实后,法院会作出“暂准离婚令”。在发出“暂准离婚令”三个月内,法院再依当事人申请转为“绝对离婚判令”。或是满三个月后,法院没有收到反对“暂准离婚令”的通知的,法院会作出“绝对离婚判令”。
呈请人要求离婚的,还有一项重要的前至任务及证据,即须得律师的证明书,证明在诉讼开始之前,律师曾否与其讨论修好的可能性。并且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婚姻双方有合理的和好可能,可以将诉讼押后,以便双方尝试和解。
三、香港的结婚程序与大陆有何不同
香港的结婚与内地一样都有一个专门的婚姻注册地,需要男女双方共同至婚姻注册地办理婚姻登记。所不同的是:
首先,香港居民的法定结婚年龄为16周岁,已满16周岁未满21周岁的,应获得监护人同意其结婚的证明。若一方结婚时未满16周岁,不论其婚姻经历多长的时间,都会认定为无效。
其次,双方当事人要在香港登记结婚,应向婚姻登记官提交拟结婚登记通知书,登记官在15天之后颁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当事人应在收到证明书的三个月内举行婚礼。对于婚礼的举行亦有严格要求,否则婚姻将被认定为无效。婚礼的形式有三种:1、在婚姻登记处由婚姻登记官主持;2、在特许的礼拜场所由有资格的神职人员主持;3、由婚姻监礼人在香港的其他地方主持。
四、婚前约定假如日后因故离婚,则所生子女归一方抚养,该约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对子女的抚养权,在香港《婚姻诉讼条例》中称为“管养权”,实质内容是基本一致的。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未成年人的福利为首要考虑因素,如果子女的抚养问题未能得到妥善安排,那么对于当事人的离婚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准许。
需要对子女抚养权归属作出判令的,法院一般会参考以下因素:
9、其他考虑因素,如相关社会福利报告、医疗报告、学校报告。
为此,虽然双方在婚前对日后离婚涉及的子女抚养作出约定,法院在判令双方离婚时并不会完全依照该约定作出孩子“管养权”的判令,而因对前述九个方面的问题综合考虑。
五、香港婚姻财产归属及使用的规定
香港的婚姻财产判定沿用英国法例,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婚后对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此外,对于结婚时亲友的馈赠,按赠与人的意思决定,赠送给双方或未明确归哪方所有的,应为双方共有。夫妻一方,以金钱或物资改变了动产或不动产时,资助方可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权益。份额的划分可由双方协商决定,无协议时,由法庭视情况决定。夫妻之间的赠与将改变财产权属的,该赠与须有合法的手续与证据,否则,该赠与无法得到法院认定。
在香港,虽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夫妻之间履行家事代理权所产生的债务,另一方仍得承担。对于家事代理权一般限定为:衣食的制作取得、子女抚养、家具和生活用品的购置、服务人员的雇佣、对亲友馈赠礼物、家庭生活必要借贷。对于滥用家事代理权或家事以外事务、婚前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六、香港的夫妻赡养费是如何规定的
香港对于夫妻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并不会与离婚同时审查,而需要对离婚作出“暂准离婚判令”之后才会开始。并且,对于相关的财产判令需要在离婚的绝对判令发出后才会生效。
此外,由于香港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除了财产各自所有的基本判令之外,还会考虑各种因素是否支持一方的赡养费请求。赡养费数额会考虑以下因素:
对于赡养费的数额判定,法院会考虑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满足被赡养一方的需要。此外,还有三条原则:
即妻子可以获得双方总财产3分之一的赡养费。但如果丈夫非常富有或非常贫穷的,则不适用。因为,如果这样的话,会超过妻子的实际需要或是无法满足妻子的实际需要。而如果丈夫申请要求赡养费的,则不适用这一原则。
2、实际影响原则
法庭会计算每一方的实际经济负担及收入(包括可能收到的赡养费),从而估计可能发出的命令之实际影响。法庭在决定受赡养人的实际需要时,把赡养费的可能投资回报、通货膨胀及受赡养人的可能寿命等因素一并计算在内。但这一原则,只有在一方可能得到整笔付款令时运用。
3、公平原则
要求法官在最后判决赡养费支付时,必须以公平原则复核一次涉及的赡养令。公平并不一定意指财产均分。应公平对待每一个家庭岗位,尤其不得歧视家庭照顾者,不可贬低他/她们的贡献。
七、对法院离婚判决不服怎么办
香港的离婚判决在地方法院作出“绝对离婚判决令”之后即生效,当事人可依据判令申请执行。但对相关判令不服的,依《地方法院条例》第63条的规定,上诉期限一般为判决、决定或命令作出后的28天之内。但是,上诉应得到地方法院的法官签发的上诉许可。如果地方法院的法官拒绝给予上诉许可,上诉期则可自法官拒绝之日起顺延14天。在此期间,上诉人可以向高等法院的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该条同时还规定,无论是28天的上诉期,还是14天的顺延期,即使期满,法官仍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任何时间将上诉期延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