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在离婚案件中,不乏一、二十年前因生活贫困而产生的换门亲(一方兄妹与另一方兄妹分别结婚)、招赘,另一部分是经媒人介绍后,双方接触数月即匆忙结婚,此类婚姻婚前缺乏了解或者本来内心就存在排斥心理,而婚后排斥心里并未消除,或因琐事发生矛盾而又不能忍让,结果导致婚姻剧变。此类婚姻可以称之为“薄冰型”。
2、夫妻双方父母参与矛盾其中。一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由于双方家长均视子女为掌上明珠,一旦夫妻间发生矛盾,不是去冷静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教育自己的子女妥善处理夫妻纠纷,而是首先埋怨、责怪对方的不是,结果战火从小夫妻延伸至亲家之间的冲突,导致两家关系急剧恶化,使得本来可以调和的夫妻矛盾最终走向法庭。此类婚姻可称之为“偏袒型”。
3、骗婚、骗财现象逐年增多。一些“外来媳妇”在老家有家庭有小孩,他们瞄准本地一些大龄青年急于成家的心理,辗转千里,经熟人介绍与本地“光棍”相识,一般在一周内就领取结婚证,她们收取的彩礼少则五千八千,多则五六万。而结婚后不久,这些从天上掉下来的媳妇便借故离家出走,如断了线的风筝般杳无踪迹。在公告的离婚案件中,这种现象占一定比例。此类婚姻可称为“风筝型”。
4、夫妻双方分居异地缺乏情感关怀。这部分案件集中表现外出务工人员身上。随着一部分农民外出打工,夫妻二人相见机会骤减,沟通的时间有限,在外的农民工耐不住寂寞或者受到花花世界的影响,逐渐疏远甚至嫌弃原配妻子或丈夫,追求“新生活”。夫妻出现情感对立,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离婚。此类离婚当属“分居型”。
5、法官调解工作不够充分。有的当事人之间矛盾并不大,仅仅是因为家庭琐事缺乏很好的沟通交流,导致矛盾激化,如果假以时日,让双方有一个冷静思考的过程,或许会捐弃前嫌重修旧好。但囿于审理天数考评制约,法官不可能给当事人“冷处理”的时间,有的在调解一次无效的情况下就开庭审理,有的法官在举证期限和答辩期内便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放弃举证期及答辩期,由于当事人都在气头上,大多表示放弃举证期和答辩期,这样在答辩期内便开庭审理,并作出不准离婚之判决,由于双方的积怨未能得到有效化解,谁也不愿主动向对方首先伸出橄榄枝,导致6个月后当事人再起诉要求离婚。可以称之为“重诉型”。
6、诉讼代理人不正当诱导。少数诉讼代理人为了自己的目的,不是正确引导当事人如何对待婚姻家庭矛盾,反而做一些小动作,致使调解失败,以达到当事人第二次诉讼,再代理的目的。不妨称之为“挑拨型”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