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生子女的含义: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是婚生子女。子女受胎于父母结婚以前,出生于父母结婚之后的,视为婚生子女。
2. 人工生育子女为婚生子女: 经夫妻双方同意实施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
3. 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仅得由生父或生母本人提出。提出否认之诉的期限似以2 年为宜。起诉日期自子女出生之日或知道子女出生之日开始。过短、过长对保护当事人利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特别是对保护子女均不利。
4. 确定子女之父之诉:妻对于受婚生否认之子女有权提起确定子女生父之诉。这主要是指已怀孕的妇女离婚后又再婚所生子女被婚生否认的,该妇女有权提起确认生父之诉,确认子女为婚生子女。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保护儿童的权利,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确认生父之诉的期限也以规定2 年为宜。
5. 非婚生子女的含义: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
6. 权利平等原则: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7. 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得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认领方式可以通过办理户籍登记手续,也可通过扶养的方式进行认领。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生母可以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方式只须出示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医院的出生记录即可。法律还应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必须征得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生父认领成年非婚生子女,须征得子女本人的同意。
8. 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和其他法定代理人,成年的非婚生子女本人,得提出强制生父认领之诉。在生母遗弃婴儿的情况下,也可强制生母认领,即生父也可作为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
9. 认领无效: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法律应规定,生父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在认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在违反真实原则,即认领人与被认领人之间无血缘关系时,在被认领已受婚生推定等情况下,认领无效。但有异议的利益关系人需通过向非婚生子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认领无效。
10. 法律应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应当共同扶养子女。子女与生父母一方生活的,另一方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为止。扶养方式由生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起诉至法院判决。
11.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婚生或非婚生的影响。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扶养、扶助的义务。禁止父母子女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