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而坚定的政治承诺:按前述国际人权标准,政府应该:1)明确指出溺杀女婴和堕毙女胎属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产前性别选择是对妇女的歧视;2)明确禁止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溺杀女婴、产前选择性别;3)制定法律严禁把性别判断技术用于产前性别选择;4)研究和制定对胎儿性别选择行为的根源、防治战略和方法。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从中央到地方,设立相应机构,形成以政府牵头、计生系统具体操作的工作机制,确保相关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把提高相关决策者、工作人员的社会性别平等意识作为改变出生性别比不平衡的根本战略和重要途径,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社会性别培训和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能力建设。
3、社会性别分析:社会性别分析是包含识别和理解出生性别比不平衡根源的过程,是为推进出生性别平衡、制定恰当有效政策的第一步,关注的重点是法律政策的性别立场及其对男/女人、男/女孩的影响。社会性别分析的目的是:1)反对社会性别不平等的歧视性政策:如计划生育对女不对男;2)警惕社会性别盲点政策:如在抽象的“客观”、“中立”和“以为本人”、“人性化”口号下隐藏的性别歧视和对妇女的暴力;3)鼓励和倡导社会性别敏感政策:如规定计划生育男性参与应达到的比例,对生女户及女童的倾斜政策等。
4、社会性别计划:在社会性别分析的基础上,全面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以促进出生性别比的平衡。其中,重要的方法是识别男女的实际需求和战略利益。基于传统的社会性别角色分工,男人和女人有着不同的社会性别需求,这些需求可分为“实用性社会性别需求”和“战略性社会性别利益”。
1)实用性社会性别需求,是基于传统社会性别角色分工而产生的需求。例如,生儿子、传宗接代,对男性来说是满足家族和家庭的实用性需求,对女性来说则是确定其在家庭中地位的实用性需求;满足妇女的实用性社会性别需求可能多少会改善其在家庭中的处境,但不能改变既有的社会性别角色及妇女受歧视状况。
2)战略性社会性别利益,是基于改变传统性别关系的需求。妇女的战略性社会性别利益是改变从属地位,争取平等的要求,包括参与立法、进入高层决策等;在生育问题上有真正的自主权、生女孩不被歧视等。男性的战略性社会性别利益包括消除两性形象的刻板定型;满足与接纳男性表达情感的需求;提倡非暴力处理情绪及解决矛盾的态度与方法等。
3)识别两种社会性别需求/利益的意义:一是理解在现有社会性别关系下,男孩偏好背后的男女的实用性社会性别需求,同时认清男孩偏好是达到性别平等的障碍,因此,二是在制定生育政策/措施时,不能仅从男女的实用性社会性别需要出发(比如计划生育二孩的规定,满足了男女的实用性社会性别需求的同时,却强化了男尊女卑、性别歧视的传统观念),必须考虑怎样做(包括政策、措施、行动)才能促进两性平等的真正实现。
5、社会性别评估:对国家的人口政策、计划生育、社会福利、就业、教育等所有涉及两性平等的法律/政策/项目/计划/措施等进行评估,评估的重点是看这些法律/政策/项目/计划/措施等是否纳入性别平等;并对这些法律/政策/项目/计划/措施等的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出生性别比不平衡现象得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