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行为人无表意能力。行为人无表意能力即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无理解力或者无意识力,不知道自身行为的法律意义,意识不到结婚"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8条甲款列举的"在举行结婚仪式时,一方由于无智力能力或智力不健全,或由于酒精、毒品或其他能致人麻醉的物质的作用而没有能力表示同意为能力的人作出的结婚意思表示"即属于这种情况。因此,如果行为人因为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麻醉时所作出的结婚意思表示,不是真实有效的,不符合"必须完全自愿"的结婚条件。我国《婚姻法》中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结婚的婚姻效力问题,但是很显然当行为人一方或者双方无表意能力时,无法形成结婚的真实合意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第二,欺诈。婚姻欺诈是指男女双方一方当事人隐瞒有关身体健康、财产等事项的真实状况或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予以结婚的行为,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瑕疵情况另做别论。从表面上看,当事人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而从本质上看,由于一方当事人的欺诈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的认识并对今后的婚姻选择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比较常见的情况为隐瞒生理缺陷、经济条件、婚史等。关于欺诈能否成为婚姻可撤销的事由,世界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体例。法国有"结婚任人欺"的法谚,认为结婚多少有欺诈的成分,对于对方的人品、性格、身体健康、财产、职业等,结婚当事人难以全部预测准确,而且这些错误应属于动机错误而非结婚意思内容的错误,若主张因被欺诈而撤销婚姻,则恐怕多数婚姻难逃被撤销的命运。但更多的国家将欺诈视为婚姻撤销的原因,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中规定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包括"有关婚姻的重大问题上受到欺骗的情况下,而缔结婚姻"。此外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家,也将欺诈作为撤销婚姻的事由。笔者也赞同因欺诈的婚姻可撤销,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可撤销,既然财产行为的意思表示可因被欺诈而撤销,而结婚意思表示是与人身性质紧密相关的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更可因被欺诈而得到撤销。但问题是若欺诈婚姻可撤销,如何防止婚姻当事人滥用此权利?笔者认为可借鉴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将欺诈差生的错误认识之范围作出限定。意大利民法典第122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欺诈成为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只限于:(1)阻碍夫妻生活的身体或精神疾病、性变异;(2)因非过失犯罪而被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3)惯犯或职业罪;(4)因卖淫而被判处2年以上有期徒刑;(5)对于非由配偶导致的妊娠。笔者虽然不完全赞同意大利民法典中关于对欺诈内容限定的具体规定,但是可以借鉴这种模式,一方面规定欺诈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另一方面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将欺诈的内容作出限制如只限定在对财产、职业、是否有犯罪前科等重大问题上的欺诈,而关于对于感情方面的承诺等不宜作为欺诈而认定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