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儿童权利义务意识,开展反家庭暴力教育。学校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教育宣传作为教学常态,每年定期对各学龄儿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及反家庭暴力教育。加强儿童权利意识,让儿童意识到他们有权反对家庭暴力并且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够向学校、村委会、居委会、民政、公检法等部门寻求帮助,并且被寻求帮助的部门有义务帮助反对家庭暴力。
(二)提高家长素质,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因而家长要教育孩子从完善自身做起,努力提高自身的品德修养,多看修身养性的书籍,端其行正其身。家长应多读些书,多掌握一些尤其是科技方面的知识,以自己的学习习惯,学习精神,知识内涵来影响孩子的。同时,家长要求子女培养自己全面发展的兴趣和爱好,不仅可以开阔视野,而且能培养艺术素质,家长就能更容易地诱导孩子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完善儿童社会监管制度。对儿童负有监管义务的不仅仅是家长,社会对儿童的监管义务也不能被忽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儿童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因当定期对其辖区范围内一定时期内遭受家庭暴力史的儿童进行探访。
(四)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成员剥夺其对儿童的监护权。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必须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但当法定代理人都为施暴者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不愿代其提起诉讼时儿童就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帮助。因此,当其他亲属、学校、幼儿园、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发现有人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时首先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撤销施暴者的监护资格,另行制定监护人。
(五)适当放宽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儿童为弱势群体他们在离开家庭成员后就处于危险状态,因此法律应当对儿童进行最大限度的保护加强监护人对儿童的监督保护责任。法律上对于儿童家庭暴力的认定不能仅停留于对儿童身体上的伤害,对于将儿童故意短暂或长期的脱离监管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的一种。
(六)完善刑法对儿童家庭暴力的刑罚。刑法上虐待罪的构成要求达到情节恶劣,未构成重伤、死亡的程度时虐待罪为告诉才处理。但是儿童在法律上并没有独立提起诉讼的行为能力,当其遭受的家庭暴力构成刑法上的虐待罪时就需要通过变更监护人然后再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受害儿童向法院提起自诉,且不说中间所要经历的程序繁杂,仅就变更后的监护人是否愿意积极代理受害儿童提起自诉就是个问题。将儿童遭受虐待设定为自诉案件必然会增加儿童权利保护的难度,使施暴者很难受到刑法应有的惩罚。
2016年3月1日起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也是一部保护儿童免受家庭暴力的法律。儿童是祖国的花朵,他们应当在阳光下沐浴成长。儿童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是家庭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