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想要回我的亲生儿子,你们体谅一下做母亲的心情吧!”
“要回孩子可以,但要赔偿我为小孩所支出的一切费用。”
近日,玉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收养关系纠纷案,庭审中当事人的对话,让人揪心难过。而当事人叙述的事情经过,则发人深省。
法庭上,原告黎某声泪俱下,诉说了自己送走亲生儿子的经过和苦衷——
2007年12月,黎某因与丈夫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黎某已怀孕8个月。离婚后,黎某心情很差。当年12月10日,黎某和母亲到州珮社区烧香拜佛,碰到了被告李某(之前双方并不认识)。李某主动跟黎某搭讪,得知黎某刚离了婚并有身孕,就劝黎某说:你这么年轻就离了婚,孩子出世后怎么办?不如由我来养,你什么时候想要回孩子或和孩子见面都可以。随后李某给黎某留下了自己的电话号码,并要了黎某的电话号码。此后,李某经常打电话给黎某,问她几时生,并说医院有熟人,可帮找个好医生等。2008年1月26日,黎某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医院住院待产。李某当天打电话给黎某,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赶来了医院。第二天中午,黎某剖腹产下了一男婴。此后,李某每天都来几趟医院,要求黎某把儿子送给她抚养,但黎某不同意。2月1日,因医院床位紧张,黎某出院到某大酒店开了一间房住。李某得知后,当天就带来了一个年轻的女子找到黎某再次提出要求,让黎某把孩子给她抚养,并答应黎某什么时候要回孩子或见面都可以,如果黎某不信,可以给她2.8万元作押金。黎某此时心乱如麻,想想自己怀孕8个月就被前夫抛弃,小孩生下来后,前夫也不闻不问,真是越想越伤心,越想越生气,加之李某又不断追问,于是就同意把儿子送给李某抚养,但前提是自己什么时候想要回孩子或见孩子,对方都必须答应。李某答应了,把2.8万元押金给了黎某后,就抱走了孩子。
李某抱走孩子后,黎某十分想念自己的儿子,做梦都梦到他的模样。于是,黎某忍不住打电话给李某,说想见见孩子,不料每次都遭到拒绝。黎某万万没想到李某会不履行承诺,这使得她十分后悔,因此决定要讨回自己的儿子。
2008年10月8日,黎某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李某承认是其抱走了黎某的儿子,并已交给了梁某抚养,可梁某不同意把小孩送回给黎某。此时,黎某才知道自己的儿子已被李某转送他人抚养,当下更坚定了要回儿子的决心。2008年12月,黎某将李某、梁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归还儿子,并赔偿因长时间不能见到儿子所造成的精神损失1000元。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黎某还向法庭提供了亲生儿子的出院产科登记、疾病证明书及住院收费收据、录音等证据。
“不同意给回小孩,除非原告支付我们为抚养小孩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在法庭上,两被告李某、梁某及其代理人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李某讲述的孩子送人过程,与黎某的说法并不相同。
李某说,黎某是因为怕嫁不出去,才主动找到她,要她帮找人抚养孩子的,自己从来没有讲过要自己抚养小孩,将小孩交由梁某抚养,黎某是知道的,并且当时双方也讲过不能见面联系,小孩应由梁某抚养。
梁某的代理人也作了陈述,说送养、收养是双方自愿的,梁某在与小孩共同生活过程中培养了感情,而且小孩初领养时体弱多病,动不动就打针、吃药、住院,为此梁某支付了高额的医疗费。同时,为了方便照顾小孩,梁某停工了一年多时间。再说,小孩已适应了现在的生活环境,改变环境对小孩的健康成长不利。再有,梁某的生活条件比黎某更好,更有能力抚养小孩,小孩应继续由梁某抚养。如果法院要判决小孩归其生母黎某抚养的话,黎某首先应当退回当初所收的营养费、生育费2.8万元给梁某,并赔偿梁某的误工费、为小孩支出的医疗费、生活费及因抚养小孩耗费的精力,以及黎某突然要回小孩给其和家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等。
该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审理,到了最后的调解环节,由于双方的意见难以统一,无法调解,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轻易将孩子送养,会留下无尽的痛苦和麻烦。黎某此时的悔恨,就是一个教训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