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龙松华,女, 195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市北塔区陈家桥乡田庄村十三组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远平,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龙溪铺镇牛山铺村六组。
委托代理人黄亮,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龙溪铺镇牛山铺村六组20号。
上诉人李月连与被上诉人龙远平收养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
三、由龙远平一次性给付李月连生活费8000元,此款限收到本判决书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