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善道,男,1944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含山县清溪镇白衣村蒋庄村民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干方荣,女,1952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金雅婷因解除收养纠纷一案,不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05)蚌山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雅婷和被上诉人金善道、干方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78年8月15日金雅婷出生,1980年初,原告金善道、干方荣夫妇将金雅婷收为养女。1997年被告金雅婷来蚌为两原告亲戚带小孩,1998年两原告长子金柱在蚌购买本市同乐园小区7栋5单元7楼2号房屋一套,2001年6月金柱与金雅婷自愿登记结婚并落户蚌埠,2002年3月生一女名金瑶。两原告与被告关系一直相处很好,从2003年起,双方关系发生变化,常为琐事发生纠纷,致两原告诉至法院。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于1980年收养被告的事实发生在解除收养关系后,一次性支付其养父、养母5000元生活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