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甲状腺、胸部(包括心、肺)、及腹部(包括肝、脾)
·血液化验,包括:
1.全血球普通检查,包括红血球及白血球数量、血色素、血小板
3.梅毒定性试验,由于梅毒是无症状及先天性的,故若试验结果是呈阳性反应,则需再做化验,才可确定是否感染梅毒
·尿液化验,包括糖份分析,以测试是否有胰脏毛病及糖尿;蛋白质分析,以确定肾功能;酮素及尿红血球分析,以测试泌尿系统是否有毛病。
婚前体检内容:婚前体检检什么
◆婚前体检内容:
当事人去做婚检时,需携带各自的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居民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
婚前体检的内容:首先,医生要了解当事人的家族史、个人史和既往史,有无不适合结婚的情况和近亲血缘,以及各种遗传病发生史。
接着是体格检查,包括早上空腹到医院抽血做肝功能、血、尿常规化验检查,以及一般的检查项目:
血压、脉搏、呼吸、身高、体重;精神、言语、行为能力;
另外还有保健指导:介绍性生理与性卫生知识、避孕和受孕知识。
待检查报告出来,医生就可以根据检查结果开出可否结婚的证明...【全文阅读】
“强制婚前体检”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辨析
婚检又惹争议。据《华商报》2月17日报道,我国自简化婚姻登记手续、取消强制婚检之后,新人办理结婚手续便利了很多,但作为预防新生儿缺陷的第一道防线,强制婚检的消失又导致新生儿缺陷率大幅上升。在广东省“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建议,广东应先行实施强制免费婚检。
此番广东省人大代表旧事重提,我们首先就要考虑实施“强制婚检”的合法性,广东省人大是否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规定“强制婚检”呢?有关婚检,国务院在2003年8月8日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中,并没有包括需要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即实行所谓“自愿婚检”);但是,1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中却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按照法理,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应当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从时间上看,《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比《母婴保健法》时间更靠后;但是,从法律的位阶来看,《母婴保健法》是法律,而《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面对这种冲突,应当坚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因为毕竟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渊源,无论下位法何时制定,都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所以,从法理上讲,广东省人大有权依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来制定有关“强制婚检”的规定...【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