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中国法院网邀请北京大学婚姻法专家马忆南教授、全国妇联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新欣走进直播室,就曾经轰动全国的婚内“空床费”案件的一些热点问题与网友进行交流。马忆南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都有其道理,二审法院进行了大胆的创新。陈新欣认为,夫妻感情是不能用金钱来定价的。
自2003年7月以来,刘敏(化名)的丈夫熊小华(化名)开始时不时地不回家。于是两人商定:丈夫如果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2004年3月份,刘敏以丈夫有外遇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离婚,还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空床费”4000多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可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予以支持。当年9月,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由熊小华赔偿刘敏4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分割相应财产。判决后,刘敏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码事,为此,她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后做出判决,称刘敏提出的“空床费”属有效约定,应予以支持。
北京大学教授马忆南认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都有其道理。一审法院确认发生了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46条,因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损害,离婚方都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这个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4000元。法院并没有认为4000元“空床费”是精神损害赔偿。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也没有承认女方要求赔偿“空床费”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二审法院认为 “空床费”,是夫妻双方达成的一个“意思自治”原则的协议,4000元的赔偿费,实际上是双方达成协议的补偿费。所以,两审判决都是正确的,没有超越现行的法律。两审判决都没有支持“空床费”是精神损害赔偿。绝大多数法院遇到这种案子都会像一审法院这样判的,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一个创新。
在谈到《婚姻法》应否细化类似问题时马忆南说,从发展趋势来看,婚姻家庭法里面财产的内容在增加,身份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在减少,所谓人身专属性、夫妻之间的支配权、特殊的身份依赖关系,在现代婚姻法上是越来越淡化了。中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的一些权利义务没有做明文规定,是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