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规定,对婚姻、抚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空床费”的约定其实质是夫妻间的一种“忠诚协议”,并不是对婚姻关系的变更或解除,只是对违背忠诚原则的过错方的惩罚性约定。这种约定,并未干涉结婚或离婚自由,只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自我约束,同意为自己的不忠行为接受经济惩罚的自愿行为。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那就是有效的契约。双方应遵守自己的约定,并兑现因违反约定而甘愿接受惩罚的承诺和保证。我国《合同法》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双方约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就应该严格遵照履行。
夫妻间的“忠诚协议”也不是游离于法律规定之外的道德协议,而是法律明确强调必需遵守的原则。
“忠诚协议”不是处分婚姻关系,而是对违反忠诚原则一方的经济惩罚。《婚姻法》第五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所以,“忠诚协议”属于法律强制规定的最起码的自我约束。《婚姻法》第46条对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了法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障无过错方主张权益。重婚和同居,是“不忠诚”最典型、最常见的表现形式。由此可见,《婚姻法》第四条的忠诚原则,不是道德宣言,而是法律义务。网恋、婚外情等只属于法律原则须遵守,但无明文规定不受罚的情形。法律不排除当事人以契约形式实现自治的权力,不否定自我约束的强制力。现行合同法完全可以规范和管理这种契约行为,保障契约的切实履行。如果认为该协议无效,则违背了“法无禁止即可为”之基本原则。
《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属法律规定的夫妻间的基本义务,该协议是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订立该协议是原、被告自愿约定的,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