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也是在法律范围内的特殊保护,不可有超越法律界限之特权。因此,对待军人的事实婚姻的保护也必须依照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进行。据此,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军人与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该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他人与该军人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的以破坏军婚罪论处。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军人与配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必须按要求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该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他人与该军人配偶结婚或者同居的以破坏军婚罪论处;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法律不保护此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