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机构开展夫妻忠诚协议公证前,一定要与所在地法院和律师做好沟通,以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实务界对夫妻忠诚协议公证的看法和意见,并形成共识,只要这样才能使夫妻忠诚协议公证获得实务界的认可,才能使夫妻忠诚协议公证真正起到预防纠纷惩戒婚姻中的不忠行为的作用,才能更好宣传和开展夫妻忠诚协议公证业务,使夫妻忠诚协议公证不流于形式。
2、公证机构开展夫妻忠诚协议公证,要求承办公证员亲自办理。夫妻忠诚协议公证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协议公证,本身在学界就具有争议,不但要符合同法的规定,还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而且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也不等同一般社会关系,它包含着家庭伦理关系,有时甚至关系着申请人的隐私,所以办理此类公证公证员一般要求本人亲自接待,亲自办理为宜。对于协议中的有争议的条款,要通过开展公证处的业务讨论的方式,决定如何办理,必要时要征求实务界的意见作为办理此类公证的参考。
3、公证机构开展夫妻忠诚协议公证,公证员要对申请人进行充分的告知,特别是婚姻忠诚协议的在我国存在争议,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夫妻忠诚协议在学界及实务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无效,一种认为其有效。
4、公证机构应严格审查申请人办理夫妻忠诚协议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申请人双方是否达成合意。很多申请人办理夫妻忠诚协议的一方,都是来自对方要求离婚的压力或者本身有出轨行为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