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于2011年7月4日登记结婚,均系复婚,2011年10月20日生育一子。于2011年7月2日订立婚前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为防止婚姻再次破裂,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如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后财产和债务按如下方式分配:a)男方个人名下财产归女方所有;b)双方共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睦。女方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男方离婚并依据婚前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该协议约定离婚后男方名下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上述约定完全剥夺另一方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实质上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最后法院判决:双方共有的动产平均分割,共有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根据该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男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一审判决后,女方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