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意思表示不真实;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不需要等待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无效或者法院裁定无效,它是不附条件地当然无效。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这类债务案件时,不应受这种虚假的民事行为(财产分割协议)束缚,更不能承认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应当依法将债务人原来的夫妻共同的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即该债务由债务人与原配偶共同偿还。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债务人以假离婚分割财产等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但他们“离婚”并不违背《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无论行为人的内心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只要他们当时都表示“自愿”,并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离婚证,就终止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page]
就当事人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而言,一般情况都是男方以照顾女方和小孩为由,将财产全部或者多数分给女方或子女,并在“协议”上写明债务由男方负担。从“协议”的内容看,并不违背法律。换言之,由于财产已分割,形成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法律事实,因此分给女方或子女的财产,理所当然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审理或执行这类案件时,不能将财产抵偿债务,债务应由男方一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