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单独计税(不与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而且不扣除法定费用标准——2008年3月起调整为2000元/月或4800元/月(因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已扣除了法定费用标准)的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将一次性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按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在中国境内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平均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是指授予日与行权日之间的月份数。即以公司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时间为起点,以员工购买股票的时间为终点,确定两种情形下的“月份数”。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和以后每次两种情形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公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