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64号)第八条关于高等院校发放给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征免税问题规定,对高等院校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包括院士、博士后、博士和副教授以上的专家)而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凡不超过5万元的,暂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5万元的,其超出部分可按签约期限(不满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进行平均分摊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但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均没有相应的文件规定,所以现行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安家费无论是一次还是分月取得均应合并当月工薪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能够提供国家统一规定发放安家费的标准的文件,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对按照文件标准发放的安家费予以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合并当月工薪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按规定发生的安家费,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应列入职工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