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居民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居民取得的境外企业分红所得,属于居民拥有境外企业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依据上述规定,中国居民取得境外企业分红计缴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居民需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等资料向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扣除境外已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