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规定: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是新闻出版单位,员工在内部刊物发表稿件取得的稿费所得应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将工资、薪金所得明确为: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员工受雇于企业,员工取得的讲课费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员工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