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规定:
(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员工所在单位并非是报刊、杂志类单位,则应按第三条*9款第二项规定,除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存在合并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该员工当月应缴税额应为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之和,对于稿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税法规定分别计算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