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出资又称债权转换为股权。它是指投资人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时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身份来执行。债权出资一般包括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指:投资人以其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出资,由此会产生债权消灭和股权产生两个法律关系;第二种是投资人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由此而产生债权转让和股权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
目前,典型的债转股制度主要针对的对象是银行不良资产。可以理解为:将银行的不良债权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借款企业的投资和股权,这是政策性的债转股。而在实务中被称为商业性债转股是指:在普通民事活动中,存在某些以债权作为投资或者以股抵债的债转股的形式。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明确指出非货币财产应具备三个标准。一是可依法转让;二是可用货币估价;三是该非货币财产不属于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由此可知债权出资属于非货币资产。理由如下:第一,债权完全可以货币进行估价。其次债权原则上是可以依法转让的。我国《合同法》第79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