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林志等一致行动人的身份问题,康达尔董事会与京基集团各执一词,同时,康达尔董事会以此为由推迟了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多次质疑京基集团的股东身份是否合法。
康达尔法律顾问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就公司本次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之事出具法律意见书称,公司延期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康达尔《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和康达尔《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据其披露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四条规定显示:“公司在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而康达尔给出的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原因则是“由为京基集团在有关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之嫌疑,董事会目前认定涉嫌违规的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可以行使表决权或不可以行使表决权都可能导致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存在瑕疵,在监管部门就京基集团上述涉嫌违规问题作出明确结论前,延期召开股东大会能够更好的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正当理由”。
北京市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法院判决京基集团有股东表决权,表明了其股权的合法性。因此,上市公司再以股东其他方面可能存在瑕疵为由,推迟召开股东大会,缺乏正当理由。”
据了解,深圳市福田法院于6月17日下达判决书,判决康达尔董事会作出的限制股东京基集团表决权、股票处分权、收益权以及继续购买股票交易权的董事会决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不过,有消息称,康达尔对深圳市福田法院的判决并不认同,准备进行上诉。
杨兆全表示:“根据相关规则,股东大会要在会计年度半年内召开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确定性的理由下,是不能违反的。否则,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比如认定董事会成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