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
2 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用水量要求;
3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应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吸水的要求。
3.0.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50m³,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100m³;
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
4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5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3.0.10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和压力应能保证初期灭火所需水量;
2 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防止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
3 设置高位水箱间时,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4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防止出水管进气。
3.0.9 高层民用建筑、3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²的其他公共建筑,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