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如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和车损的,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告。否则,由于乙方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由此造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其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如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和车损的,由乙方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前所有费用的垫付。
(三)乙方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乙方须按甲方规定负责修复,并按损坏车辆经济损失的20%赔偿甲方(换件部分除外),以弥补因事故造成车辆技术性能和价值的损失;若乙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承担的车辆属甲方的资产,在合同期内乙方有经营使用权,但没有处臵权。乙方不得擅自处分(含出售、联营、承包、转租、托管、投资、出借等)该车辆和用该车辆为自己或他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含保证、抵押、抵押等):严禁将该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服务上岗证、治安合格证等合法证件的人员驾驶,不得用该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合同期内,乙方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甲方车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车容车貌、尾气排放、证件、标识达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标准。否则,被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或责令整改的费用及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根据经营需要,乙方可选聘一名符合出租汽车经营条件的人员作为其副驾共同经营,但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上岗营运。同时按有关规定增收租凭经营保证金,税费和管理费。其副驾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须由乙方负责赔上甲方,乙方有权向副驾追偿。
(七)乙方在合同期内,因交通事故、治安责任时间或其他原因被吊销营运有关证件、照或扣车,造成车辆停驶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协助乙方处理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