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合同对方的动机正当,也没打算去干什么违法犯罪的勾当,就算没有法律风险,也有可能存在商业风险。这恰恰是我们更应该关注的。出于违法的目的去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况毕竟是少数。
商业风险,主要源自变更后的合同主体资信能力远不如原合同主体。变更后的合同主体资信能力太差,导致合同款项无法收回(例如,破产或赖账),或者交付的合同标的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合同履行质量极差,等等。
当原合同主体和变更后的合同主体存在母子公司或兄弟公司等关联关系时,这种资信的风险往往容易被忽视。例如,母公司将其合同整体转让给某个全资子公司,或者某个公司将合同整体转让给另一个公司,这两家公司均系同一公司的子公司。法律专业人士都能看出这其中的实质变化,但是业务人员往往看不出这种变化。
因为业务人员容易混淆"分公司"和"子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概念。我们经常听到业务人员说,"这两家公司是同一个法人"。其实他的本意是"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自然人"。不仅如此,他认为既然都是同一个自然人当董事长或者当老板,那这两家公司就是一家的,因此换哪个公司来当合同主体都是一样的。
即使是一家实力非常强大的集团公司,如果将合同主体换成这个集团公司旗下的一家"小"公司,实力云泥有别,在资信能力上也可能是天壤之别。因此,这种商业风险也不容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