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实际存在前款情形(如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但劳动者系以"待遇低、压力大;家中有事;身体不适"等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前款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未事先告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文号:粤高法〔2012〕284号)
28.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
八十一、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但劳动者同时要求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
8.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_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在离职时明确提出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_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离职时明确提出,劳动者在离职时未以用人单位存在《_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之后以用人单位存在《_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