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因施工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 、本工程所有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由其自行解决。
4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法规对事故处理。
1 、工程施工前,乙方应为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和施工设备办理相应保险,且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现场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与甲方无关,乙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要求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 、如有工程变更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工程变更单。
乙方应确保所完成工程的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交完工报告,经甲方和乙方对工程验收合格签证后,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000 元/日的违约金;
(2)乙方应负责对施工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项目整改到合格为止,工期不顺延。
十六、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所辖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款项结清后本合同即告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