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01]23号,2001年11月16日发布并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对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进行了细化,并在《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明确了鼓励、引导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导向。
3、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法办发[2007]5号,2007年8月23日发布,自2007年9月l日施行)。
5、最高法、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16]98号,2016年10月9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司法鉴定工作。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8〕21号,2018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1、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司规[2021]1号,司法部2021年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月6日发布并实施;2007年11月1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司发通〔2007〕72号)同时废止。)【未经岗前培训和年度岗位培训,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2、2010年4月8日,司法部颁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全国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据此规章处理司法鉴定投诉,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作出警告、暂停执业或者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业行为作出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3、2013年8月,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3]126号),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范投诉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