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应当保证交付给甲方的货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因此发生产权纠纷的,由此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石泉县政府采购中心及另一方,各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15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
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各方协商解决。
1、乙方如不履行合同或履行该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每迟交一周,按中标总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除迟交货物以外,乙方若出现其它违约行为,每天应按合同总金额2‰支付违约金。招标人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中标人必须在十五日内补齐。
2、乙方如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履约保证金的,对高出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3、乙方如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起诉。
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署盖章及履约保证金缴纳到位之日起生效。
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相互信任和谅解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补充条款应同时报采购中心备案。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采购管理部门一份,采购中心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