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甲方同意借款给乙方人民币万元整。(小写:元)
四、借款期限:十二个月,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如实际借款数额和实际放款日与该借款合同不符,以实际借款数额和日期为准。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借条,乙方出具的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借款本金归还和利息的支付:借款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期限届满未能全部归还本金和利息,乙方除照付利息外,还应按欠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加计违约金给付甲方。
每月利息应于每月25日前存入甲方在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不得拖欠。乙方迟延支付利息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提前要求乙方归还本金,并支付借款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六、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之一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2、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抵押人、抵押物发生变故或者抵押人违法担保条款的约定,致使抵押人需要提前履行义务的。
七、本合同涉及相关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证等)均由乙方负责。
一、现抵押人同意以其所有的房屋的价值为抵押,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做担保。抵押物基本情况详见所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
二、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律师费等)。
四、抵押期间,未经过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变卖、赠与或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五、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因某种原因致使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六、抵押人应保证该抵押物权属没有争议,且本人及其家人不得以该房屋是唯一住处等任何理由抗辩执行。
一、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签字并经公正后生效,本合同的抵押条款在办妥抵押登记后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和抵押登记部门各存一份。
三、如本合同发生争执或纠纷,甲、乙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