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由专门机关保障实施开始于1799年法国宪法;
4、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宪法实施,但不是专门机关;
5、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立,撤销,合并由总理提交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
6、国务院组成部门以外机构设立撤销合并由国务院决定;
7、国务院各部门可以自行决定本部门的处级部门变动;
8、向全国人大提法律案:主席团,常委会,一府两院,军委,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联合;
9、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法律案:委员长会议,一府两院,军委,各专门委员会,10名以上委员联合;
10、省级,设区市,自治州由常委会主持选举,其他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12、省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设区市,自治州,县代表名额由省级常委会确定,报上级备案;乡名额由县常委会确定,报上级备案;
13、选民名单20日以前公布,公布起5日内申诉,3日内决定;不服选举日前5日起诉;
14、各政党,人民团体,10人以上选民代表联名可以推荐候选人;
15、市区县选举委员会人员由本级常委会任命;乡镇由市区县常委会任命;
16、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宪法修改案;
18、地方县级以上主席团,常委会,十分之一代表联名可以提罢免案;
19、乡镇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代表联名可对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20、一个代表团或30以上代表联名,10人以上委员可质询国务院和各部委;
21、全国人大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建置;
22、国务院决定自治州县,县,市的建置和划分;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划分;
23、省,直辖市政府决定民族乡,乡,镇的建置和划分;
24、省,自治区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
25、县,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
26、市辖区,不设区市经上级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办事处;
29、省级常委会接受地方政府规章和较大市规章备案;
32、地方人大选举本级两院正职,但是选举和罢免本级检察院检察长需要经过上一级常委会批准;
34、暂停代表职务:被羁押,受刑但是未剥夺政治权利;
36、乡镇人大由主席团主持,并负责召集下一次人大会议;
38、县级以上人大第一次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委会主持;
39、县级以上人大第一次以后预备会议由本级常委会主持;
43、各级人大有权改变和撤销他的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
45、各级政府有权撤销和改变他的下一级政府的规章;
4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撤销;
49、国务院应当在每年6月将上一年决算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50、县级以上政府应在每年6-9月将上一年决算提请本级常委会审查批准;
51、国务院和县级以上政府应在6-9月向本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